信访事项督办制度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督查督办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二、督查督办的范围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5、3 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 5 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 3 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 3 天内 5 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督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动案件的处理。四、督查督办的程序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仔细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 2 人以上同往。(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5)对 2 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 2 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实行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4、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1)经督查督办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