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探讨与选择一、一般性税务处理(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59 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按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债权人按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例 1 以存货偿债来加以说明
[例1]A 公司持有 B 公司的应收账款 1600 万元
由于 B 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经与 A 协商,同意 B 公司以账面价值 1200 万元的 C 产品清偿该项债务,C 产品公允价值 1300 万元
增值税税率为 17%,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
A 公司没有另行支付增值税,取得的产品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
(文中企业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9 号)中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时间相同
B 公司在债务重组日做会计处理:借:应付账款 1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17%)221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9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贷:库存商品 1200上例中“资产的所得”=主营业务收入 1300-主营业务成本1200=10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9 万元,应税所得为 179 万元
应交增值税 221 万元可冲减重组利得,这是为取得收入发生的相关税金,可以税前扣除的
可见,企业日常会计处理符合重组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没有递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