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党组织会议记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党组织会议记录的意见 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本部门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原始文字资料,具有执行依据、文件基础、日后查考和史料价值等作用,仔细做好会议记录,既有利于增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责任感,又有利于加强对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应高度重视党组织会议记录的法律规范性
现结合日常督查调研发现的问题,就进一步法律规范党组织会议记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法律规范党组织会议记录内容 (一)会议记录内容必须全面完整 党组织会议记录包括标题、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内容和结尾四个部分
每个部分都是会议记录的有机整体,要全面完整地记载清楚,不得随意取舍
例如:“中共合肥市蜀山区 XX 镇党委第 XX 次党委会”“XX 社区党委会”“XX 支部党员大会”等
会议组织情况
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等
要写清楚每人的姓名、职务,缺席者应注明原因
包括会议议题,主持人讲话内容,汇报人姓名及汇报内容,与会人员发言、讨论情况,决议事项等
在会议内容后面另起一项空两格写“本次会议结束”字样
在本次会议记录右下方,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二)会议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1
会议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尽可能完整地记下发言者的原话,忠实于发言者的原意,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不得任意增删和改动,特别是关键词语不能走样
记录要突出重点,有详有略,重要的内容和发言要详记,不重要的或与会议无关的可以略记或不记
会议记录一定要表达准确,层次清楚,语句通顺,字迹工整,不能产生曲解和疏漏,更不能支离破裂,言不及义,挂一漏万,丧失依据作用
因此,对会议内容、讨论发言情况及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