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 县某某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 省 xx 县 xx 镇新民街。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xxxx)正民初字第 61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xxxx)正民初字第 617 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 251995 元(其中:游乐设备购置费 225000 元、店铺购货费 26995 元、宣传广告费 25355 元)。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米奇尔儿童游乐园购置的相关设备部份,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被上诉人不同意利用,由上诉人拆除的事实错误。根据本案上诉人提交的第 8 组证据《购销合同》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如下:这效果图是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的CAD 图纸来规划设计的。所有设备都是根据甲方提供现场图量身定做,甲方确认之后,乙方根据效果图来生产,不得更改。可知,上诉人购买的该批儿童游乐设备(22.5 万元),该批儿童游乐设备的设计、造型和制作标准完全依赖于租赁房屋的框架构造情况而定,该批设备组装完成后即成为租赁房屋的一部份,如强行分离即失去本身价值,且该批设备只能一次性安装,不能重复组装利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游乐设备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而判决由原告拆除,属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宣传广告费 25355 元错误。根据附合原理,室内外广告装潢在房屋墙体后,即成为该租赁房屋一部份,属不能返还物件范畴,原审法院忽略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未对不予认可的费用一一进行说明并阐述理由,而是笼统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原审判决未将宣传广告费认定为上诉人损失范围,其明显依据不足。同时需要指出,上诉人在提交的第 7 组证据(店铺购货清单付款收据)中的窗帘定做费(1995 元)、平开门(2450 元)、儿童游乐设备(淘气堡)运输费(15000 元)以及人工安装费(9100 元),以上费用均是上诉人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合计 26995 元),原审法院既然对该部分费用的三性均予以了确认,却在判决时,未将该部分费用纳入上诉人损失范围,有失公正。因此,原审法院未将该部分费用认定为上诉人损失范围错误,与事实严重不符。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司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