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一直以来被很多学者视为仲裁的本质属性,它也是区分仲裁与诉讼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国内仲裁学界一般也将仲裁保密性视为仲裁的一种本质属性。而在实践中,很多的仲裁当事人正是出于保密性的考量才倾向于选择仲裁,因为仲裁的保密性在维护商业誉、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着无可匹敌的优势。但是近年来,这种优势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却遭到了公共利益的挑战。因而在当前形势下,重新审视仲裁的保密性,重新认识公共利益,以及思考如何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有其现实意义。 一、仲裁保密性的基本含义 仲裁的保密性或机密性(confidentiality),其最基本含义是指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即在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人在未得到所有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许之前,不得参加到仲裁审理程序中。这是仲裁界长期以往的传统做法,各个国家包括各种法律文件或者是实践中都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广泛的尊重。仲裁的保密性也被认为是仲裁最主要的。通过对不同立法体系下的案例进行讨论表明,总的来说,大多数法院确认了保密性作为商业仲裁的一种法律特征,而不是否定它。这包括了英国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加拿大的初审法院,巴黎上诉法院和斯德哥尔摩地区法院等。但这些对保密性的确认意见却往往伴随着倾向于限制甚至于否定保密性的诉求。 二、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辩证考量 在商事仲裁中实行保密性的最重要的基本原理是私人主体双方特别立约要求在私人法庭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商业纠纷,以避开引起公众审查的注意。正如一位英国法官贤明的表述:仲裁保密性的概念简单的源于双方同意将他们之间且仅在他们之间发生的特别纠纷提交仲裁。 但是,假如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中一方不是私人主体,而是国家、政府或者公共机构(下称公共主体)时,保密性又该如何界定呢保密性是否仍可以成为此类仲裁的特点可以预见的是,私人企业和公共主体之间的商业纠纷并不一定是上文提及的他们之间且仅在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从定义上来说,公共主体要把人作为一个整体,因而其有义务向公众披露与其相关的活动。这就提出了一种可能性,即私人主体和公共主体之间纠纷的维度实际上是在他们和任何人之间,因此,此种情况下,保密性应当得到严格地限制。 (一)保密性的公共利益例外规则案例 保密性的公共利益例外最著名的案子毫无疑问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1995 年就EssoResoursesvs.Plowman 一案作出的判决。该案涉及 Esso 公司与澳大利亚能源与矿业部长。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