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_第1页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_第2页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_第3页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在纵向关系上,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则不具有可诉性。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则. 1 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1.1 我国理论界对高校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 我国《民法通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高校属于其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从纵向关系上看,我国学理界一般认为,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作为事业单位,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比较特别。一方面,高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高校购置办公用品时即以民事主体身份而与供应商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其公法职能对学生、老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与之发生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如高校做出对学生开除的处理决定等。 1.2 比较法视野上的高校的法律地位-公务法人 对于高校的法律定位,我们不妨从比较法的视野做一下横向比较。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营造物”的概念。根据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耶的解释,公营造物即“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持续性地为特定公共目的而服务。”在欧陆国家,公营造物又有公务法人之称,即为特定公共目的而服务的公法人。公务法人可以分为若干种类,我国台湾学者一般将公务法人分为如下类别: 1.2.1 服务性公务法人,如邮局、电信局等; 1.2.2 文教性公务法人...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