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从职权的角度来分析新时期的地方人大工作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促进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监督权[4]。如此定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更符合我国人大制度进展的实际,也符合议会制度与政党政治进展的基本规律,形成党、政府与人大的制度运行机制。既然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的权力是立法权、监督权、议事权,那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立法规律、监督程序、议事规则履行法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借助地方立法,通过科学的议事程序,达到监督目的。笔者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人大职权的学理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能,为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而努力,要通过健全议事职能的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提高议事能力与水平,同时要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在其立法空间内履行好立法职能,并把监督职能进展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种常常性的工作形式,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从而在逻辑上与事实上,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5]一、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划分的若干观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监督权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事任免权在实践与理论上争议颇大。9 月召开了华东、东北十省(市)第十次人大讨论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与会者也对此进行了深化的探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最根本的职权,它处于核心地位;第二种观点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三项职权同样重要,不可偏废;第三种观点是,监督权应作为省级人大常委会最重要的职权,监督应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首要工作,监督权是省级人大各项职权的核心,其理由是:从人大制度本身看,实现人民民主权利,让人民当家作主,是人大制度的本质,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核心问题是人大监督,人大监督从某种意义上决定着人大制度的性质地位,从法律规定上看,监督是省级人大的首要职权;从四项职权的关系看,监督权是省级人大各项职权的核心。因为,立法不是目的,监督行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才是关键。法律的作用就是保障和制约,法律假如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1}。其他学者为此也展开了讨论。观点一: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给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地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