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财于地,取法于天
——《礼记·郊特牲》先贤有言: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本文选取明史作为个案,意在以断代史讨论的方式对传统专制制度下的土地法制作一个全程式考察
明王朝兴于开国之初的地权均平,灭于积重难返的地权困境,笔者尝试以尽量俭省的笔墨从法律制度的视角描述这个由治而乱的过程,分析法律制度所导致的足以颠覆一个王朝的巨大危险
本文的命题是,明代地权困境的实质是整个专制主义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困境,回避这一要害问题,无论是土地的定期性调配还是财政赋税层面的改革都不过扬汤止沸而已,专制主义不除,地权困境就永远是一柄按在中华民族咽喉上的利剑
一、地权基本格局《明史·“食货志》曰: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 田地
厥后有还官田 ,没官田 ,断入官田 ,学田 ,皇庄 ,牧马草场 ,城壖苜蓿地 ,牲 地 ,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 ,百官职 ”田 ,边臣养廉田 ,军、民、商屯田 ,通谓之官田,其余谓民田
官田和民田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
官田,从产生依据看,包括皇帝的个别赐予、依法令设立(如屯田)、依官职取得为官服务的(如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为公益目的(如学田);但是,从权属看,则包括国有土地(如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屯田等)、皇室所有土地(如皇庄)、官僚贵族所有土地(如赐乞庄田)
这一点倒是表“”“”明了古代中国 官 与 公 之间的一种无法区分的暧昧关系
民田,指官田以外的可买卖的土地
经过元末战争,大批土地荒芜,战乱又导致大量流民,明王朝为恢复社会经济秩 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实行了鼓舞垦荒,扶植自耕农的政策, 因而地权趋于分散,自 耕农所有占相当大比例
这部分土地属于民田
明代土地的权属格局是在官府主导下构建起来的
朝廷有权宣布任何一片土地为官田,明初为财政目的抄没江南民田即为一例,进展屯田和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