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健康权,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 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60 号)的精神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加;整合协调,共同推动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方式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居住在我市境内,持有我市户口的下列人员:(一)农村五保户;(二)农村低保户;(三)城市低保户;(四)百岁老人和其他特别困难群众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资助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五种方式
(一)资助救助
鼓舞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五保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农村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民政部“”门减半资助缴纳个人应缴费用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 三无 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按规定享受普补和特补外,个人应缴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酌情资助缴纳个人应缴费用
(二)住院医疗救助
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每次住院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年内多次住院的,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年救助标准
民政部门对住院医疗救助对象要及时审定、及时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金不设起助线、不限定住院医疗救助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