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分类管理视野下的民办院校法人财产权讨论通过对我国民办教育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分析,指出在民办院校法人财产权方面影响民办院校分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些制约问题,进而提出通过完善立法,制定合理政策,促进分类管理的正常进行;实行多种灵活措施,确保资产过户工作顺利进行两个途径,促进民办院校法人财产权的完善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民办院校;法人财产权一、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法人财产权的提出,缘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改革,即国有企业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把它交给企业经营与管理。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的经营者可以依据国家(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人)的授权对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就是说最初的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享有的以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全部财产权的总称。此时的企业对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仅享有经营权,并不享有所有权。后来,为了确立企业主体地位,增强企业作为法人的独立性,《公司法》第 3 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根据《公司法》精神,当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后,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取得股权。在公司破产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取得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也即公司对该财产取得了所有权。在公司破产时,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会被依法宣告破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35 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36 条第 1 款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形式明确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基本上与《公司法》有关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规定相吻合。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对于确立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证其根据教育规律办事、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民办院校法人财产权在分类管理上存在的制约问题(一)影响民办院校法人财产权形成的现实障碍对民办院校实行分类管理的前提是民办学校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无论是投资人在学校成立之初所投入的资产,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