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二)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 10 万元。鼓舞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 3 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三)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 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四)享受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 7 月 1 日起的 12 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五)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六)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