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探望权,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它不仅为解决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探望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为解决离婚双方探视子女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从心理学角度看维护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的社会价值定位在两方面:既关爱未成年人,消减心理压力,据心理调查显示,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子女,容易孤寂、抑郁;又满足探望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父母能否顺利地探望子女,既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为避开矛盾激化,以国家强制力确保探望 权的实现,可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随着人们对婚姻方面思想观念的变化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便利,许多夫妻在离婚时大多选择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对夫妻离婚后,有关协议中所涉的财产分割的履行及对财产方面的纠纷,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具体规定,如解释第 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 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对协议离婚后,一方按协议中有关探望权的具体约定行使探望权受阻时,如何寻求救济,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分歧。对此类案件,有探望权一方应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探望权的具体约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 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对双方协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 、地点与探望权行使方式不应审查,因为《婚姻法》第 38 条第 2“款规定了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涉及探望权案件中,要尽量使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望的方式上自愿达成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