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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_第1页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的总结,也“”是对这些年证券公司的监管和整个资本市场监管经验的总结。通过对两个 条例 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证券公司只有把风险防范、合规经营放在第一位,才能够持续、稳定、健康“”进展。在两个 条例 出台之前,已经有 30 多家证券公司被实施了撤销、关闭或者是撤销业务许可证等风险处置,也正说明了证券市场在不断法律规范和进步,以客户为中心,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主基调。应该说条例出台是比较及时的,对于证券公司的进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对《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的具体落实。目前证券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券商都有自己的营销队伍,《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做了界定。条例第 38 条明确讲到,经纪人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他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代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公司、经纪人、客户三者之间利益就受到法律保护。提高了证券从业人员的素养、法律规范了市场营销和服务行为,为证券市场更健康进展提供了法律指引。以客户为中心,是证券公司营销和服务宗旨。证券公司的外部性很强,假如一个证券公司出现问题,其基本信息不对外披露,投资者事先不知道的话,可能会对投资者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条例 要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也可以发挥媒体和公众对证券公司的监督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是三公原则的进一步体现。通过对两个条例深化解读,结合我们公司经纪业务实际,我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风险点值得重视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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