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和《**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所需费用
第三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全县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四条综合考虑企业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确定为:(一)非煤矿矿山企业铁矿:年产铁精粉5万吨以下,存储标准为30万元;年产铁精粉5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存储标准为50万元;年产铁精粉10万吨以上15万吨以下,存储标准为70万元;年产铁精粉15万吨以上,存储标准为100万元;勘探矿井(露天)存储标准为30万元
金矿:年产黄金5000两以下,存储标准为30万元;年产黄金5000两以上,存储标准为50万元
锰矿:年产锰矿石1万吨以下,存储标准为30万元;年产锰矿石1万吨以上,存储标准为50万元
存储标准统一核定为10万元
第1页共3页砖场
存储标准统一核定为10万元
存储标准统一核定为30万元
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存储标准统一按10万元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储标准统一核定为50万元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储标准统一核定为30万元
企业内部含有多个子公司的,子公司按以上标准分别缴纳风险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