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学教育中适用的思考[摘要]案例教学法是近年来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而如何让这种好的教学方法在高职法学教学中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则应根据高职教育的实际情况从案例的选择标准、具体的实施办法、既定的目标选择等方面加以完善。[关键词]高职教育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但进展势头迅猛,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已占近一半的比例。一方面,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目标是培育掌握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具有相当的适应能力、创新能力,重点面对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高职法律专业教育是以素养教育为中心的多元化的人才培育模式,以培育复合型、外向型和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为目标。另一方面,高职学生又呈现出起点低、思维多元化、个性化、思想比较浮躁、心理压力大等特点。因此,高职法律专业教育教学方法一定要与时俱进。教学方法从属于教学模式,为适应高职法律专业教育人才培育模式的需要,在探究新的教学方法时,笔者发现案例教学法以其特有的优势在诸多教学方法中备受重视。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及优点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老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讨论现有案例,释解成文法内容并培育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①案例教学法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19 世纪 70 年代,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topherColumbuLangdell)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1871 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②,19 世纪 80 年代末传入中国。案例教学法的内核是在课堂上让学生充分地参加讨论,它以案例为讨论内容,但案例不是它唯一的教学内容,它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释解成文法的内容,加深对成文法的理解和运用。在形式上,案例教学法可以应用于法学教育活动的各个阶段,既可以是在课堂评析案例,也可以是带领学生旁听案件审理,还可以是实习与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整个教学都以提高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因而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第一,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和传统的“满堂灌”和“注入式”教学法相比,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它改变了教学过程中单独由老师唱主角,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老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仔细思考、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