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 开业登记的对象 ( 1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 )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 开业登记的时间( 30 日)和地点(先工商后税务) (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 l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开业登记的内容4. 开业登记的程序 --- 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 1 )税务登记的申请 填写《税务登记表》 ( 2 )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 3 )税务登记表的各类、适用对象 ( 4 )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和审核 ( 5 )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临时: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 只登记不发证(社会团体)(二)变更登记 指纳税人原税务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