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聘用合同 1聘用单位(甲方):受聘人员(乙方):一、本聘用合同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二、聘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三年。三、甲乙聘用乙方在本院—岗位工作。四、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按在编人员同等工龄、同等技术资格的标准执行。五、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项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甲方交纳当年养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六十,乙方应交纳当年养老金全部的百分之四十,按年交纳;医疗保险甲乙双方各交纳参保金的百分五十,按月交纳,且甲方代为办理。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女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报原登记机关留存。(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乙方年度(聘用)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 至 4级丧失劳动能力;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