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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治理体系中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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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治理体系中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新探【摘要】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应急状态下的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运行机制,存在着功能定位不明晰、审查基准和启动要件不明确、激励机制空白、反馈程序不完备等问题。现有制度安排难以确保提请主体的积极性和启动程序的充分性。笔者认为,应通过明确应急状态下备案审查特有功能,申请登记制的启动要件,有效性、合法性与比例原则的审查基准,完善审查程序和路径,建立反馈、问责、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功能,维护法制统一。【关键词】应急状态;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鑒于疫情防控的特别性和紧迫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为同级政府实施必要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保障,以明确该政府可以实行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以及制定行政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从而有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约束地方政府合法、有效行使行政职权,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之一,在于提升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精细化、法治化和民主化水平,以纾解不同性质和不同层级法律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维护地方法制统一的拱顶石、保障地方良法善治的奠基石、提升省市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压舱石。然而,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机构的配置力量还比较薄弱、审查范围的目的和标准与司法审查的区分度尚不明晰,缺乏正当程序意义上的追责和监督机制。若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会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落实常态化审查工作、夯实省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中间平台,转接经过筛选的审查议案,启动全国层面审查程序的制度体系,这也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最终取得战“疫”胜利的重要保障。一、应急状态下备案审查制度的困境(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职能定位不清楚为适应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下的社会秩序维护、资源调配与相应公民权利的克减,各级政府可依照法定权限与法定程序制定发布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然而,地方权力机关对原有法律法律规范和临时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仍定位在审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在应急状态下未能发掘地方权力机关主导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法律规范实施、体现备案审查的制度合力优势。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不仅应立足于当前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应着眼于反思地方行政机关在疫情预警、防控、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实施中暴露出来的制度短板和不足。(二)备案审查还需与人大其他功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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