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4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规模、特征: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 承接方式: 1.7 估计勘察工作量: 1.8 工程内容: 序号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第三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第四条 工期 本岩土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为 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计取;或以 预算包干 、中标价加签证 、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 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 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5.2 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 元(大写 ),合同生 效后 3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 20% ,计 元作为定金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 5.3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 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 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 拨付工程费时间 (工程进度) 占合同总额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 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 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 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 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 6.2 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 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3 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 按 每提前一天向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