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分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分录 修订说明 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 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讨论院对原法律规范修订编制而成
在修订编制本法律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讨论,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法律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在本法律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讨论院,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1 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实行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法律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仔细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讨论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防雷分类 第 2
1 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2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 0 区或 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