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分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分录 修订说明 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 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讨论院对原法律规范修订编制而成。 在修订编制本法律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讨论,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法律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在本法律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讨论院,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实行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法律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 1.0.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仔细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讨论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 1.0.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防雷分类 第 2.0.1 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 2.0.2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 0 区或 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 2.0.3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