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标准版)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标准版) 甲方(拆迁人): 受委托人: 乙方(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荔涵大道涵江江口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荔涵大道江口段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涵江区委 [2024]34 、 38 、 41 号和 [2024]1 、 4 、 7 号专题会议纪要;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合同主体 甲方因莆田市荔涵大道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征收乙方所在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为该项目的拆迁人。 乙方所在的房屋座落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 编号 ,位于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为该项目的被拆迁人。 第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 乙方土地权利证书号码为 ,土地座落在江口镇石西村,用地面积 m ² , 建筑占地面积 m ² , 房屋总建筑面积 m ²。土地性质为 ,用途为 。 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款 经实地丈量评估、计算,乙方被拆迁主房屋补偿金额为 元、确权埕地面积补偿费为 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 元;总金额为 元;即大写人民币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详见所附的计算表或评估表)。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补助费 1 、乙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为每平方米 3 元 / 次,两次计 元。 2 、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从 年 月 日交房起,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 24 个月计 元(实际临时过渡期限按实结算,差额在交付安置房时结清)。 以上 1 至 2 项的补助费合计为 元,即: 大写人民币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五条 奖励金 乙方享受以下奖励金: 1 、乙方按时交房,按征迁主房屋补偿费的 10 %奖励,金额为 × 10 %,计 元。 2 、乙方在规定签约时间内提前 天交房,按征迁主房屋补偿费的每日 2 ‰奖励,金额为 × 2 ‰× 天,计 元。 3 、乙方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第 天签约,奖励金额为 ㎡ × 元 /m ²,计 元。 4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交房,一次性奖励金为 元。 以上 1 至 4 项的奖励金合计为 元,即: 大写人民币 拾 万 千 佰 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