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合集 5 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 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要是在签订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对当事人的利益来讲是很不利的。究竟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推断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推断?详细内容,请各位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例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 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 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属于违章建筑的; 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 1995 年以第 42 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 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法律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进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别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