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知识手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知识手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4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 2024 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 2024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 月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酬劳应根据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4 年 1 月 26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实行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酬劳,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实行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