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最高法&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 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24]33 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第五十九条(编者注:2024 年 6 月 27 日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将第 59 条改为第 66 条,内容未变。下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24]100 号)收悉。经讨论,函复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上述规定中“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即使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城市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处理并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威胁饮用水安全,因此,原则上不应审批此类建设项目。 二○○九年二月六日 2024 年 3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之: 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 2024 年 2 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2024 年 3 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024 年 2 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勤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勤辉公司从事的利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具有排放废气等污染物的特征,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被告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