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1 浅议我国反恐对象的概念选择 一、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 对于何谓恐怖主义,国内学界大致存在为行为说和理念说两种观点。前者基于对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犯罪等概念不做区分的前提性认识,认为恐怖主义就是一种行为、活动。笔者支持理念说的观点,认为行为说者们对恐怖主义的解读完全是一种脱离文化语境的误解,是英美法语言含义的盲目移植。在中文语境下,主义仅是指一种思想、理念,而不包括行为,他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见到 terrorism 就翻译成恐怖主义,其实是一种脱离文化根基的懒汉翻译。恐怖主义其实就是一种宣扬可以通过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等破坏性手段的方式,制造社会恐慌,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的主张或理论。恐怖主义本身并不应该成为法律调控的对象,而其外化形式恐怖主义犯罪才是法律规制和打击的对象。 基于对恐怖主义的认识,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可以被界定为:是有预谋、有组织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等破坏手段,制造社会恐慌,以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的犯罪行为。其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恐怖主义犯罪一般是有组织犯罪;二是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可以分为国内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其中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甚至处于主要地位。可见,恐怖主义属于理论范畴,而恐怖主义犯罪则属于实践范畴。二、恐怖行为、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犯罪 恐怖行为是一种反映许多方面因素的社会现象,其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会有不同的界定。即便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在国际、国内的立法和理论上的定义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为和恐怖活动进行区分,可以将恐怖行为界定为:个人或者组织出于恐怖主义目的直接实施的危害行为。其显著特征就在于恐怖行为的直接性,即不通过中介对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等造成危害,而是直接实施危害行为。 无论是恐怖活动,还是恐怖行为,绝大多数都是以恐怖组织为主体来实施的。因而,讨论恐怖活动犯罪,还要明晰恐怖组织的内涵、外延。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和其他法律法律规范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科学界定恐怖组织,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在人数上至少由 3 人组成;其二,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其三,实施恐怖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恐吓、要挟社会;其四,其主要实施各种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 3 人或者 3 人以上组成的,以恐吓、要挟社会为目的,实施各种恐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