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 篇一 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 根据《保密法》 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 文稿、 电报、 信件、 统计数字、 表册、 电子文档、音像资料、 档案、 图片、磁卡、 软盘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 检察长办公会、 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 包括组织人事、 案件情况、 技侦手段、 行动方案、 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五)涉密传真、 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 资料及内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 发运、 存放情况; (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 资料等; (九)保密电话、 密码机、 密钥等; (十)印章、 印信、 证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 (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 (五)不用普通电话、 无线电话、 明码电报、 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 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 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三、保密要求 (一)严格各种文电、 信函的查收、 登记、 编号、 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二)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三)送交打印、 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 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四)摘抄、 复印、 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 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并履行审批手续。 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五)凡开通使用涉密信息网络的部门, 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 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 不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