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工食堂管理制度篇机关职工食堂管理制度篇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省级机关食堂管理,落实厉行节约要求,提高机关食堂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及机关食堂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
省级机关所属单位食堂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食堂主要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同时可兼顾提供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
第四条省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卫生、厉行节约、优质服务、程序法律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机关食堂的主办单位是食堂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食堂协办单位或搭伙单位应遵循主办单位的管理要求,并协助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级机关食堂接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省级机关食堂须依法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根据许可范围运营
新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许可证变更的,应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省级机关食堂的选址、布局、内部场所设置、设备设施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定期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和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明确食堂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食堂协办单位应指定工作人员,协助主办单位抓好食堂日常管理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配备经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合理配备厨师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省级机关食堂应根据国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