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 总则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加强防尘防毒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水泥工业的进展,使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和引进的水泥工厂及其矿山劳动安全卫生设计。1.0.3 本规定只包括工程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与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自身应配套的安全装置等内容不纳入本规定。1.0.4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1.0.5 水泥:工厂的设计应提高生产机械化利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清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实行相应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实行文明生产。1.0.6 水泥工厂的设计,应积极贯彻“清洁生产”的思想,采纳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减少尘源,控制污染。1.0.7 设计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以专门的章(节)编入可行性讨论报告;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按规定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1.0.8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具体落实初步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的方案变动,必须征得初步设计主管审批部门的同意。1.0.9 设计中应采纳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及不产生或少产生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采纳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1.0.10 设计非标准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1.0.11 尘毒和热污染的治理,应实行行之有效的回收净化和综合利用技术。车间有害物质浓度和辐射热强度,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1.0.12 水泥工厂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2 劳动安全2.1 矿区(山)劳动安全 2.1.1 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应符合有关矿山安全法规、规程和现行技术法律规范。2.1.2 矿山爆破作业的爆破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