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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性“化修辞所衍生的研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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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性“化修辞所衍生的讨论缺失关键词:法理学;定性讨论;定量讨论;法治话语;法治命题一、对法律的定“性”缺少对法律独立性的关注对法治命题缺乏关注主要表现在:虽然关于法治的讨论在法理学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很少涉及法治命题是否能够成立的问题。诸如,支持法治命题及其实现方法的法律的独立性、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体系性等很少有论著涉及。法律的独立性是法律社会学所反对的命题。法律社会学强调法律是社会关系中的法律,所针对的论题就是法律的独立性,强调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联性是法律存在的基本方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社会学在无意之中放弃了对法律独立性的关注,开展的是没有前提预设的理论论证。因为从论证的前提预设来说,假如法律社会学真切关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首先需要承认法律的独立性。假如法律没有独立性根本就不存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然而,法律社会学的讨论者几乎很少有人谈及这一前提预设,而是直接通过大量经验材料得出结论: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就是社会关系中法律,独立的法律只是一种基于逻辑论证而必要的假设。(一)没有法律的独立性就不可能形成法治话语权在法学讨论以及法治言辞之中,有很多的修饰词限定法律,用于限制或扩张法律的意义。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这些言辞都是有意义的。然而,由于没有意识到法律的独立性存在,出现了法律固有意义不断被压缩,而其他社会现象尤其是权力、情势等不断侵蚀法律意义的现象,致使法律难以独立的“身份”约束权力调整社会。由于很多消解法律、法治作用的话语被不断重复强调,使得人们讲起法治(特别是法治限权)并不是那么理直气壮。法治话语权就意味着可以理直气壮地谈论法治。造成法治话语权难以形成的原因有多种:一是政治、道德、权力、革命、改革等话语长期在意识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对法治话语权的形成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二是法理学界一直不重视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以至于在法治问题上的很多推断经不起追问。或者换句话说,法理学没有为法治命题提供有力的抗辩理据。三是各种关于解构法律意义的定“性”讨论,进一步消解了法律的权威性。为了使法律有权威就需要证成法治,而要证成法治就需要捍卫法律的独立性,否则法治命题就是不能成立的。假如法治命题没有在理论上证立,各种解构法治的观点就很难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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