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集团内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摘要】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集团为了实现战略目标、提高核心竞争力等而实行的经济行为。笔者基于财税[2024]59 号文的规定,通过对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中吸收合并两个案例的纳税筹划进行简要剖析,选择以综合税收成本最优化的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最大限度实现企业集团资产重组收益。【关键词】资产重组吸收合并纳税筹划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扩大获利空间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对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新调整、配置、组合的过程。企业集团随着进展进程,往往会出于战略目标、资源整合、消除不必要的内部竞争、增强控制等考虑,进行集团内部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行为。本文基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59号)(以下简称 59 号文)的规定,通过对企业集团内部吸收合并方式的资产重组进行案例分析,从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别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着手,寻求最优的税务处理方法。一、资产重组的案例背景(一)重组方案公司甲和乙均属于 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从事同一行业但无竞争关系业务,甲公司为盈利公司,乙公司为亏损公司。A 公司为了理顺管理流程有效缩减管理层级控制成本,同时增加自身经营实力,拟吸收合并甲公司;A 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后,出于现金流角度考虑,解决乙公司贷款困境,维持乙公司正常持续经营状况,拟再吸收合并乙公司。两次吸收合并后,A 公司存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解散。对于 A 公司而言,吸收合并甲、乙公司,是集团内部实施的资产重组的行为,从本质上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或权益的转移。假设:A 公司对甲公司的投资成本为 10,000 万元;对乙公司的投资成本 4,000 万元。甲、乙两个公司资产重组日的财务状况,分别如下:(二)会计处理方案对于上述资产重组事项,甲、乙公司始终受 A 公司共同控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规定,资产重组日 A 公司根据被合并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确认入账,投资成本与被合并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差异,计入投资收益。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 A 公司合并报表无影响。(一)59 号文对资产重组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59 号文规定企业资产重组业务按条件不同可以采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别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被重组企业的资产、负债应以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特别性税务处理,被重组企业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