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推动探讨论文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进展、现状与问题 我国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和教育制度最早出现于晚清时期
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法学教育既显得有些仓促和被动,同时又带有某种速成的意味
因为作为把旧人过渡到法政新人的一座桥梁,法政学堂承担了新旧法制转型时期的过渡任务
〔1〕民国时期,随着政府逐步意识到法学教育对于国家治理的深远意义,以及法学教育自身的积累与对外沟通的增加,参照大陆法系模式的法学教育机制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进展
在北京政府期间(19111928),法政学校数量不断增加,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但此时的法学教育明显带有一种盲目性
南京政府时期(19281949),在一些自觉的法学教育家的批判和呼吁下,政府对法学教育机构进行了精简,对招生人数进行了限制,并建立了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全国司法考试制度
〔2〕由于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结合起来,因而促使法学教育步入了相对合理的进展轨道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废除旧法的基础上全盘照搬了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 在强调政法教育的同时,分离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一方面,法学教育(政法教育)的目的实际上变成了专门培育充实国家专政工具的人才;〔3〕另一方面,从事法律职业并不须以拥有法学教育背景为前提(此举既使中国司法回复到了古代非职业化的轨道,又开启了新中国司法非职业化的先河)
1957 年以后,过于频繁的政治运动使得原本就缺乏法学水准的政法教育更加萎靡不振,与法律有关的课程微不足道
〔4〕在法学唯意识形态论和专政工具论的作用下,〔5〕1969-1976 年间,政法院校几乎全部被撤除,法学教育因此也就成为一片荒芜之地
文革结束后,法学教育得到了恢复和进展,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
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形成了大学本科教育、成人专科教育和司法人员在职培训三分天下的局面
进入 20 世纪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