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车辆买卖合同集锦 6 篇 车辆买卖合同 篇 1 原告:张丰,男,38 岁,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长子县凤凰村
被告:崔南,男,36 岁,汉族,长子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山西省长子县城关镇南环路 1 号
原告张奉诉被告崔南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丰、被告崔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丰诉称,20xx 年 4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崔南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 年 4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 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 B-95950)”,欲转让给原告
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
之后,虽然原告曾多次督促被告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原告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被告,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 B-95950 汽车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