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XX省财政厅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关于印发《XX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各相关企业: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XX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财政厅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二○○七年四月十六日XX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四条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第1页共5页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如下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