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XX省财政厅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关于印发《XX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各相关企业: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XX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XX省财政厅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二○○七年四月十六日XX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四条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第1页共5页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如下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五)本办法施行前,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第五条根据企业风险抵押金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名单附后)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确定,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核定,并逐级备案。第六条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第七条为便于统一监管,指定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各企业在接到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当地没有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的,应就近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逐级备案。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必须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XX省分行营业部滨江支行开户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其风险抵押金专户。集团性质的企业,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其分公司不再单独缴存。第八条本年内,企业没有动用风第2页共5页险抵押金的,年度发生的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开户银行应返还该企业,或征得企业同意后转为下年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九条跨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经企业所属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十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持《XX省生产企业风险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