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XX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基本原则】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保护、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社会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第1页共12页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七条【管理机制】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省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自然保护区。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八条【规划】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第九条【等级划分】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第十条【等级划分依据】自然保护区的等级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面积适宜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专家及省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2页共12页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建立、晋级和调整评审工作。第十二条【建立条件】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水域、森林、草场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著名温泉等自然遗迹;(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第十三条【建立程序】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二)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对有必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可以指定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例前款的规定审批。第十四条【申报材料】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