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听证程序在大调解机制中的运用及规则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机会。其本质便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 弱势群体 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行政处罚法》第 42“条规定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的规定。20xx 年通过的《立法法》又规定:在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可以实行听证‘’会的形式。一般法学理论界认为,行政听证是行政行为司法化的标志,具有 准司法性 。各国的行政听证程序大体可以分为正式听证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事前听证、事后听证等几种类型。纵观西方行政程序较为发达国家的行政听证程序一般涉及以下内容:⑴听证主持人;⑵当事人制度;⑶听证范围;⑷证据制度;⑸案卷制度;⑹代理人制度,及具体行政听证程序,涵盖了行政立法、执法等各个领域。本文要讨论的是大调解中引入行政听证程序来处理各类重大群体性矛盾,特指事后听证程序的运用及规则。一、引入行政听证程序规则用于群体性矛盾处置的意义。人们常常将权利分为两种,即公权和私权。“行政权显然是属于公权的一种。狄骥说过 不存在一种因国家权利存在而不同于私权的所谓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种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而在法律体系中,维系这种公平精神,平衡公权利和私权利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法律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的等于零。首先从理论角度来看,引入行政程序化解社会矛盾,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其次,从经济学角度看,生产者的目标就是试图节约交易费用,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润。同样,在行政法领域仍然存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