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有力措施提高公文质量笔者仅就机关公文质量的现状等问题提出一些浅见,以便引起办公部门的重视。一、存在的问题1“”“”、文件使用不当,拟写公文常有文种使用不当的情况,常见 报告 与 请示 文种混为一谈。如拟写公文标题:《北安市人民法院购置档案装具的请示报告》,但文尾还写有:特此请示,请予批复,显而易见,这是一份请示文种公文,请求上级部门对文中的内容给予“”“”批复。诸如此类,标题用 报告 文种,内容是 请示 ,形式与内容的不统一,这就是请示与报告不分,给收文机关的登记办文者带来误导,公文拟写文种使用不当时,常会出现延误公文处理时限,推迟办理的情况。2、联合行文不法律规范时常会遇到在联合行文过程中,有些主办机关的办文者感情用事,提出文尾盖印章时,要尊重联合行文单位,我们客气一些,印章盖在最后。这种提法是错误的,两个以上的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应该说这里不存在尊重、客气的问题,谁主办谁在前。3、成文日期模糊不清常见机关打字员将公文的成文日期打成拟文日期,联合行文的公文成文日期误打成本机关的签发日期或拟文日期。成立日期,关系文件的生效或形成时间。因此,必须写得明确完整,一般的文件,以最后签发机关签发日期为准。4、发文字号编写不法律规范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编排的文件代号,它的作用一是统计发文的数量便于管理;二是查找和利用文件时,可以作为文件的代号使用。有的机关文秘人员调动频繁,工作出现断层现象,加之公文知识培训不够,拟写公文发文字号常出错误。例如: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字第 1999(3)号,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1999)×××字第 024 号,以上两例均不法律规范,“”“”机关代字后都多加 字 第 两字,造成机关代字不简洁、明了、应删掉,发文字号应按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依法排列,法律规范的发文字号如:北安市人民法院的发文字号是:北法发(1999)20 号。总之,提高公文质量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是立卷归档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档案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只要各级办公部门加以重视,并有计划地进行检查,实行必要的措施,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与保证公文质量是可以做到的。二、实行的措施1、提高文秘人员的思想素养。文秘人员要具备奉献精神,求真务实的精神,开拓进取的精神和精诚协作的精神,只要文秘人员具备了这四种精神,就一定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就能尽心尽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