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收集、管理与应用,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 2 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本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对用人单位提交资料的收集、审核、应用及归档管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资料管理部门1. 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如实、完整地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包括用人单位资质文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人员名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等。2. 负责接收、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资料,确保其完整性和合规性。3. 建立资料台账,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确保资料的可追溯性。4. 将审核通过的资料及时移交体检科室,供检查使用,并做好资料的保密工作。第四条 体检科室1. 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结合相关技术规范,确定具体的检查项目与周期。2. 对资料中缺失或存疑的部分,及时向资料管理部门提出补充或修正意见。第五条 主检医师1. 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与检查结果的匹配性,确保检查项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可要求用人单位补充或重新提供资料。第三章 资料收集内容与要求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提交的资料清单1. 用人单位资质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说明及接触人员名册,包括岗位、工种、接触时间等详细信息。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近一年内有效),明确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4. 对于放射工作场所,还需提供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及放射工作人员名录。5. 其他与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补充材料,如既往职业病诊断记录、劳动者职业史和既往史等。第七条 资料形式要求1. 纸质资料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 电子资料需通过合适的渠道传输,确保信息安全,并在传输后进行验证,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第四章 资料收集与审核流程第八条 资料收集流程1. 提交资料:用人单位在预约职业健康检查时,需同步提交所需资料。2. 初步审核:资料管理部门在收到资料后 24 小时内完成完整性审核,对缺漏项发出《资料补正通知书》。3. 补充材料:用人单位应在收到《资料补正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