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 业务规则与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征信管理处信息主体征信机构信息使用者者征信活动中的主体信息提供者征信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社会征信机构)商业银行信息使用者信息提供者商业银行在征信活动中的角色信息主体征信监督管理部门信 贷 信 息《条例》第 13 条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采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
同意的形式:手写签名、盖章和电子签名
采集和对外提供企业高管履职信息不需要经本人同意
《条例》第 13 条 征信机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 在征信活动中,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过本人同意
《条例》第 14 条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国际惯例;与信用无关
限制采集个人财产信息:告知后果;书面同意
保护个人隐私与信息流动的平衡
《条例》第 15 条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提前告知的作用:异议权;更正权;督促履约;提高数据质量
《条例》第 15 条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事先:不良信息产生后,报送到征信机构前
按项告知:发生一项,告知一项
告知的方式:信函、短信、电话、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