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探讨2024 年全球全融危机以来各国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美国的修德一弗兰克法案提出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给予超越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此金融消费保护成了各国极度关注的热点,“金融消费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4》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全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处于起步阶段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相关概念、理论生疏金融消费者保护效率较低用
金融消费者具有金融财产安全权、购买金融产品知情权金融产品自主选择权金融市场公平交易权以及求偿权等基本金融权利
金融消费者保护要通过建立保护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资受理处理机制、探究金融消费者金融非诉解决机制以及全融知识宣传和普及来使得金融消费者免受损害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着监管错位、金融腐败、银行垄断经营和利率市场化等造成的现实挑战以此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银行业监管应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首要目标、净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法律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弥补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缺陷等对策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属于政府管制理论范畴
其理论经济危机理论进展与主流经济学思想、监管理念和金融实践活动密切相关
经济管制必要性与有效性理论代表性学派理论包括市场失灵说金融脆弱说社会利益论等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理论来说是社会利益论认为市场经济天然存在缺陷配置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政府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纠正或消除市场缺路
在完全竞争假设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最优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垄断和过度竞争与金融消费公平原则相悖导致市场失灵,为防止相关经济主体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