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在香港保险业的进展历程中,良好的法律环境起到了相当重要的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香港保险法律制度的沿革及特征分析,比较两地保险业监管的差异性,思考借鉴香港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做法,为我国保险业的进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 香港;保险法律;讨论; 借鉴
【论文正文】 法律环境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进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香港与纽约、伦敦并列为全球三大金融中心,也是保险业发达的地区之一
香港保险业的繁荣得益于其拥有完善的保险法律制度和并得以严格地执行
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香港成为全球最成熟的保险市场之一
一、香港保险相关法律的沿革
香港保险业立法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20 世纪 50 年代以前,无专门立法阶段
保险业遵守一般的经济法律,如《公司条例》、《雇员补偿法例》中有关保险业的条款
第二阶段是 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中期, 1951 年,先后颁布了《第三者(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和《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
1961 年通过了《海上保险条例》
这一阶段虽然颁布了一些针对保险业的监管条例,但监管宽松,保险公司设立的门槛较低
例如,只要有一万港元资金,便能够注册成立一家保险公司
导致市场不法律规范,保险形象很差
1974 年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成立后,接到了很多关于保险的投诉,导致其将保险业作为当时的重点打击对象
第三阶段是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至今
1978 年 2 月,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保险公司(规定资本额)条例》,将保险公司的股本从 20 万港元提高到 500 万港元
1983 年正式 颁布《保险公司条例》,该条例制定了一套对香港保险业进行审慎监管的法则, 1997 年香港回归中国后,该《保险公司条例》继续有效,最近几年又作了多次修改
如目前现行规定最低实收资本为 1 000 万港元,经营综合业务或法定类别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