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维修过程当中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制度一、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事故的统计、分析。使用这类设备的单位,发生安装、维修事故时,应当仔细严格执行本办法。三、特种设备事故,根据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30 人(含 30 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 人(含 10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10 一 29 人,或者受伤 50-9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3—9 人,或者受伤 20—4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 1-2 人,或者受伤 19 人(含 19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转,且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四、设备处理的权限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 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上报。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 10 万以下的一般事故,设有专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子、分公司(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本单位无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 10 万以上的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部、项目中心、施技部、技术中心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设备处理程序1、事故的发生后,应当立即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2、保护好现场,逐级上报相关部门;3、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设备质量性能;4、收集资料,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从严处理事故责任人;5、制定事故防范措施;6、运用事故案例,对事故责任人及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六、本制度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