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政策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向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如何使老百姓吃得放心是各级政及公众最关怀的话题。近几年,虽然中国不断实行各项措施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依旧危机四伏,不断通过各种媒体进入公众视野的如"瘦肉精"猪肉中毒事件、"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多宝鱼"事件、地沟油、毒米、毒薯条等等,说明中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因此,进展安全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而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刑事政策,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看法。我个认为我国对于这食品安全的刑事政策是表面上比较“严”,实际确实比较“宽”的。北京师范大学储槐值教授解剖我过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观点,我尤其赞同。他提到我国的刑事政策表现为“厉而不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不严”是指刑事法网不严密。 我国近年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犯罪问题,曾多次下达相关的方案、文件。2025 年 9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2025 年 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2025 年 2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八)》;2025 年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这连续的通知、方案无不显示出我国欲进一步的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 但是表面上看来如此大的力度,却为什么没有能够有效的阻止食品安全问题的继续出现呢?原因在于目前直接与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罪名只有少数几种,即法网疏漏比较严重,刑法规制范围过窄。比如: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监管者。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手段仅包括食品领域的生产行为、食品领域的销售行为、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行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仅指食品;刑罚种类虽然包括许多种,却缺失了剥夺犯罪分子犯罪能力的资格刑;食品安全犯罪以故意犯、作为犯居多,但过失心态下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以及不作为方式和持有方式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无法得到刑法规制;刑法介入食品安全犯罪的时间过于滞后,入罪门槛过高,且采纳以结果本位为主的立法模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结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