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发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设备运转可靠性,法律规范设备缺陷管理,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缺陷分类1、紧急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将发生人身伤亡、主设备损坏及大面积停电者。2、重要缺陷:性质重要,情况严重,尚能坚持运转,但已影响设备出力,不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转之需要,或短期内将发生事故,威胁安全运转者。3、一般缺陷:性质一般,情况轻微,对安全运转影响不大,可列入计划进行处理者。 二、缺陷的分析处理1、紧急缺陷:应当立即处理。如停电处理困难时,则实行转移或限制负荷等措施,力争尽快处理。2、重要缺陷:在发现后一般 24 小时内应对其进行处理,如不能也要安排在近期内计划处理。3、一般缺陷:不论其是否影响安全均应该积极处理,如有困难,可列入计划处理。4、所存在缺陷在未处理好前,均应加强监视,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或扩大事故。5、每周由生产部门组织人员对设备缺陷进行 1 次分析并提出处理计划,然后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发现缺陷后的登记与汇报1、发现任何缺陷都应记入设备缺陷报告处理登记表。对当时已处理,如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也要作好记录。2、发现主设备的紧急、重要缺陷后,应当立即向生产部门汇报。3、对于不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转需要的缺陷,应当及时向电网公司调度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