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第三条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1 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 《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