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创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有效达成工程创优的创优目标,制订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质量创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场地创建等过程的管理。第 3 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5)、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及各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等。第 4 条 主要职责。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创优目标的审批、创优工程的跟踪抽查、省市级以上创优工程的创优材料的审核以及创优完成后组织召开总结会、汇总和归档。2.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创优目标的制定和上报、协助项目部编制和制定创优策划书、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项目部开展创建活动,创优工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创优资料的整理和申报、组织省市级以下创优工程创优材料的审核及创优完成后的总结和归档。3.项目部:负责根据创优指标及要求进行工程的施工、相关资料的收集、创优迎检及协助创优总结。第二章 创优目标制定第 5 条 依据合同要求和工程规模,项目部和区域公司应该积极制订各级创优目标。第 6 条 区域公司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将创优目标计划申报至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中心备案。第 7 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区域公司上报的创优目标进行审批。在年初依据区域公司项目实施情况,编制本年度创优计划,并将计划目标分解落实至各区域公司。第 8 条 区域公司协助项目部撰写创优目标策划书。第 9 条 项目部必须按创优目标策划书之规定条款进行施工。第 10 条 创优目标调整。可酌情调整工程创优目标,调整原则为工程项目的施工实际情况、集团管理中心的创优要求。第三章 创优目标监管第 11 条 项目部根据创优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具体可参考申报创优目标的评选办法、复查要求等相关创优要求,并在工程建设中收集相关过程的影音资料等。第 12 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创优工程进行跟踪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个阶段。区域公司对工程全程监管,检查每月不得少于 2 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不符合项责令整改。第 13 条 项目部根据创优策划书的要求施工直至目标完成。第 14 条 项目部在创优申报前编制创优申报资料,区域公司进行审核、审批,并按创优申报审批流程填写相关资料,提交到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第 15 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区域公司再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