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1. 事故的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施工场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 8h 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当立即报火警 119。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的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应在 2h 内,将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实行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的发生后 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4.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1. 事故的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快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2. 事故的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快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抢救。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的发生的项目部应该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违章现象,除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判和罚款外,责任人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从严处理不放过;广阔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