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记录控制程序1 目的通过记录的形式来验证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使生产活动在受控的条件下进行,同时为审核和管理评审提供依据,达到持续改善的目的。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中记录的控制和管理。3 职责3.1 综合管理部负责记录的编号、收集、归档、标识、保管与处置。3.2 各职能部门负责各部门记录撰写、保管及定期上交留底存档。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 记录的形式分为:--文字(表格);--电子媒体形式(磁盘、磁带等);--照片及胶片等。4.2 记录的分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求的记录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所要求的记录体系文件规定的记录相关方要求的记录其他公司管理记录4.3 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查阅、归档、储存和保管:4.3.1 记录由各部门按《文件控制程序》附录 A《文件记录编号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并标明名称,确保标识一致、统一。4.3.2 各部门负责填写记录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填写,内容真实,不得进行涂改,可以划改(划改人需在划改处签字)。记录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填写及时、准确、完整。4.3.3 各部门应当及时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记录进行收集,保存方式便于存取,应有适当的存储环境,以防损失、变质和丢失。4.3.4 各部门记录应当定期整理,按《档案管理办法》交档案室归档保存。4.3.5 记录的查阅需经该记录的保管部门主管批准。合同有要求时,可提供给相关供方或其他部门。4.3.6 对来自供方的记录,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搜集整理,作为公司记录予以保存,并应在合同文本中明确交接方法及内容要求,必要时应排列出清单。4.4 记录的处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并根据《档案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记录的保存期限。合同有要求时,按合同规定执行。保存的记录达到保存期后,经各记录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可在作好销毁记录后销毁,需要继续保留使用的,盖上保存留用章,并应明确保留期限。5 相关文件《文件控制程序》《档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