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经理负责制极力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最 基本的领导制度。所谓经理负责制,就是在企业建立以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由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权负责的一种企业领导制度。一、实行经理负责制的意义(1) 解决了党组织和行政的分工问题。明确杂企业以经理为中心建立生产经营指挥中心,经理是行政系统的最高领导,党委不再参加行政事务工作,主要起政治领导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2) 形成了高度统一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在现代大工生产条件下,分工合作越来越复杂,一项工程的建造往往要经过若干道工序,使用多种材料、工具、机械,由众多的人协调劳动才能完成,必须建立统一指挥的系统。(3) 解决了权责统一问题。权责相统一,是科学管理的基本准则。谁拥有一定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谁承担了一定责任,就应拥有相应的权力。实行经理负责制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权负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又给予经理相应的经营管理权限。(4) 明确了企业法人代表的地位。企业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谁来对这个经济实体的经营效果负责,会来代表这个经济实体履行法律责任,是企业能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正常运转的重要问题。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成了企业法人的当然代表,担负了对企业经营效果和法人地位负责的重任。二、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产生建筑施工企业经理有以下几种产生方式:(1)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既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向企业委派经理(委任前应广泛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2)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即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在广泛征求员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公开招聘。(3) 企业员工代表大会选举。即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三、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免职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免职有以下几种方式:(1)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经理,由委任机关免职,但免职前应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2)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招聘的经理,在征求员工代表意见后,由招聘机关免职。(3) 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经理,在报政府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由员工代表大会罢免。(4) 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职权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经理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可行使下述职权:(1)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计划。(2) 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3) 提请政府主管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