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做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特制定本项制度: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纳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极有必要实行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设计法律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转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