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职责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属地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区各局办和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作下述规定:一、区各局办和各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安全生产直接关系着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健康进展。各局办和相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进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仔细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常常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实行安全生产“双责制”,即履行职能工作时对职能工作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任,妥善协调解决履行职能工作时产生的各类安全问题。(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监管对象明确,工作内涵深化,责任落实到人。每年年初,各责任部门及时与所辖范围以内的监管单位全面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完善。(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督促监管对象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定期对本部门所管辖对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其整改,现场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实行有效措,责任具体到每一个人,限期整改,并在职责范围以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六)建立健全本部门所管辖对象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及安全生产会议、检查等安全工作台帐,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演习并配备物资。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七)当管辖对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如实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八)完成开发区安委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二、开发区各局办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各局办及相关部门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部门“三定”方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以内履行对管辖对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涉及多个部门或尚未明确责任划分情况部门的安全工作,由开发区安委办报开发区行政领导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各局办和相关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生产委员会...